(2017)冀0104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苏文学、陈卓阳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苏文学,陈卓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46号原告:张建华,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告:苏文学,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陈卓阳,女,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原告张建华与被告苏文学、陈卓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日立案。2017年4月14日,原告张建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建华负担。审 判 员 赵占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郭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