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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苏文学、陈卓阳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苏文学,陈卓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46号原告:张建华,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告:苏文学,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陈卓阳,女,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原告张建华与被告苏文学、陈卓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日立案。2017年4月14日,原告张建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建华负担。审 判 员 赵占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郭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