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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姚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735号原告:姚某,女,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美清,河北侯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某,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