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姚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735号原告:姚某,女,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美清,河北侯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某,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