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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2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尚晓松与张志秀、崔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晓松,张志秀,崔福军,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民初1115号原告尚晓松,男,汉族,1983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内黄县。委托代理人郭娟,新乡市牧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志秀,女,1968年7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被告崔福军,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28号信达大厦1、2层。负责人万宇,系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司玉橇,系该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晓松诉被告张志秀、崔福军、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晓松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晓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晓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元,由原告尚晓松负担。助理审判员  王秀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玉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