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5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凤华与卜万金、金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华,卜万金,金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黑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5民初123号原告陈凤华,女,1965年11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胜利街六委***组。身份证号:2301251965********。被告卜万金,男,1983年7月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东风社附近。被告金欣,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东风社附近。原告陈凤华与被告卜万金、金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宪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学东、刘佳泉共同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学东主审本案,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凤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卜万金、金欣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凤华诉称,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270,000.00元及利息至给付时止;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卜万金未出庭,无答辩。被告金欣未出庭,无答辩。原告陈凤华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是:证据一、借据一张,用以证明被告卜万金于2014年10月15日在原告处借款200,000.00元,约定利息2分。证据二、借据两张,用以证明被告金欣于2014年10月17日在原告处借款20,000.00元,约定利息2分;又于2014年12月17日在原告处借款50,000.00元。被告卜万金未出庭,未质证。被告金欣未出庭,未质证。合议庭在庭审、合议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分析与认定,虽二被告未出庭未质证,但原告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的主张,故本院作为定案的证据采信。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15日,被告卜万金在原告处借款200,000.00元,约定利息2分;2014年10月17日,被告金欣在原告处借款20,000.00元,约定利息2分,被告金欣又于2014年12月17日在原告处借款50,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三张。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至今未给付。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270,000.00元及利息至给付时止;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陈凤华与被告卜万金、金欣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二被告应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14年12月17日借款50,000.00元,因双方未约定利息,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第2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卜万金、金欣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借款270,000.00元及利息(200,000.00元借款,自2014年10月15日至给付时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20,000.00元借款,自2014年10月17日至给付时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案件受理费5,350.00元,由二被告承担,与上款同时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崔 宪审判员 张学东审判员 刘佳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