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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付文英与朱海军、陈振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文英,朱海军,陈振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1974号原告付文英,女,1954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朱海军,男,198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汤阴县。被告陈振波,男,1988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负责人张利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维生,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文英诉被告朱海军、陈振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文英于2017年04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文英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文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文英负担。审判员  郭春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振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