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刑更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郭蒸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蒸新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更839号罪犯郭蒸新,男,1984年9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信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十四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广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蒸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已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月表扬奖励11次、单项表扬3次、监狱积极分子1次。本院认为,罪犯郭蒸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蒸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5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江萍审 判 员 蔡 霞审 判 员 涂巍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梦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