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2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韦绍武与熊爱平、钟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绍武,熊爱平,钟慧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822民初224号原告:韦绍武,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白族,教师,住湖南省桑植县。被告:熊爱平,男,1970年4月2日出生,白族,教师,住湖南省桑植县。被告:钟慧军,女,1970年4月17日出生,白族,居民,住湖南省桑植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廷发,张家界市桑植县华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韦绍武与被告熊爱平、钟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代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张强担任记录。原告韦绍武、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廷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绍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熊爱平系同事关系,被告以做生意需资金为由于2012年4月、7月、10月分三次向原告借款90000元,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熊爱平要其归还借款,但被告熊爱平一直以暂时无钱为由没有归还。2015年5月11日被告熊爱平收回三张借条,重新向原告出具了一张90000元的借条。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共同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被告熊爱平辩称:1、原告与被告熊爱平之间的债务数额不准确,原告收取了高额利息,是高利贷,属非法债务;2、原告与被告熊爱平不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原告和被告熊爱平一起对外放高利贷,超出法律范围的利息应抵扣本金。综上,原告与被告熊爱平之间没有进行结算,债务数额不准确,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且该债务属于非法债务,不属于法律保护范围。被告钟慧军辩称:1、不管原告与被告熊爱平之间的债务存不存在,被告钟慧军都不知情,这个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2、被告熊爱平向原告出具借条手续是2015年,当时被告钟慧军与被告熊爱平已离婚,不属于共同债权债务。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法庭举证、质证,对于原、被告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三实信息采集表,因无单位盖章及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不予认定。据此,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被告熊爱平分别于2012年4月、7月、10月先后三次共向原告借款90000元,用于高利转贷,被告熊爱平与原告约定月息三分,利息支付至2013年11月份。2015年5月11日,被告钟慧军与被告熊爱平办理离婚登记,同日,被告熊爱平收回原始的三张借条,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欠条,今借到韦绍武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元),借款人,韦绍武,2015.2.11。”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有被告出示的借条予以证实,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理应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90000元,被告熊爱平主张原告收取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属于高利贷,且原、被告是一起从事放贷业务,因被告熊爱平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钟慧军主张对该借款不知情,且被告熊爱平向原告出示借条的时间为2015年5月11日,当时两被告已离婚,故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本院认为本案的借款实际发生时间为2012年,后被告熊爱平重新出具借条只是将原始的三张借条合并在一起,在借款实际发生时,被告熊爱平与被告钟慧军系夫妻关系,且被告熊爱平将从原告处借来的钱又转借给他人,应属于一种家庭投资行为,用于了家庭共同开支,故被告钟慧军与被告熊爱平应共同偿还该笔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熊爱平、钟慧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韦绍武借款本金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熊爱平、钟慧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代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