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81执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江油市朝汇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特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油市朝汇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81执920号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颜勇,理事长。被执行人江油市朝汇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家全,总经理。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781民特1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实现担保特权纠纷一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江油市含增镇金光村、权证编号为江府林证字(2004)第041524号、面积为2998亩的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强审 判 员  肖 兵代理审判员  王金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鞠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