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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3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谢更民与毛志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更民,毛志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3562号原告谢更民,男,194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李令根,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志东,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西路东段路北。负责人:张士亮。委托代理人马宁,女,1976年1月24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原告谢更民诉被告毛志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谢更民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更民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更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更民负担。审判员  翟献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万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