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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马建军与被告郑晓晓、焦作市宇星锅炉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军,郑晓晓,焦作市宇星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234号原告:马建军,男,1975年1月12日生,回族,住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新,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晓晓,男,1979年9月8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焦作市宇星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法定代表人:郑晓晓,该公司董事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峰伟,河南大鑫(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建军与被告郑晓晓、焦作市宇星锅炉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翠霞审 判 员  王保潼人民陪审员  宋婉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