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孟买清与神木镇西沟乡半切墩村村民小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买清,神木镇西沟办事处半切墩村村民小组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1民初880号原告孟买清,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西沟乡半切墩村人。被告神木镇西沟办事处半切墩村村民小组,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西沟办事处半切墩村。负责人孟振刚,该村民小组村长。原告孟买清与被告神木镇西沟办事处半切墩村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半切墩村民小组)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买清和被告半切墩村民小组负责人孟振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买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落空户协议》;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原告在补办身份证时,被告强迫原告与其签订《落空户协议》。原告为了尽快拿到身份证,无奈之下在《落空户协议》上签字并捺印后,于2016年11月14日在神木县公安局西沟派出所办理了入户登记,并办理了身份证。被告半切墩村民小组辩称,原告所述签订《落空户协议》是事实,但当时落户时按照落户的政策要求70%村民签字同意后才能在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登记手续,所以在此条件下,孟买清要求村民签字,村民不同意,所以半切墩村民小组与原告签订了《落空户协议》,并约定孟买清只享受政府的养老、合作医疗等一切福利待遇,不享受村里的分红,不承担摊派的费用,原告请求撤销《落空户协议》,被告认为原告离开村里后也未给原告摊派过费用,所以原告要享受待遇也应该出费用,且被告小组一半村民不同意与原告撤销《落空户协议》,所以原告的诉求理由不能成立。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三组《落空户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协议的效力应由法院认定。根据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神木县公安局西沟派出所证明显示原告的户口原登记在半切墩村民小组孟怀怀户口名下,备注为全户外出注销。但原告虽外出多年,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将有原告的户口注销,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原告外出后再无户口,至今仍为单身,因此,原告为落户在被告村民不同意的情况下与被告半切墩村民小组签订了《落空户协议》,该协议不是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故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孟买清原是半切墩村民小组村民,其户口登记在孟怀怀户口名下,后因原告外出多年,在普查人口时将原告的户口注销。原告在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后旗乌兰镇居住期间从未登记户口。2007年3月,原告回到神木去神木县公安局西沟派出所办理身份证时,西沟派出所经查在普查人口时漏户,没有原告孟买清的户口,未给原告办理身份证。2016年4月1日,原告又到西沟派出所申请漏户补户,经查阅户籍常住人口底册,在半切墩村户籍登记册编号25,户主为孟怀怀户下确有孟买清户口,登记为孟买清,男,1962年4月8日出生,备注为全户外出注销,经调查电脑人口信息里确无孟买清的户口,属漏户补户对象,现为孟买清补户需半切墩村委会证明,以及70%以上村民签字捺印。原告要求村民签字时遭到部分村民的拒绝,2016年4月11日,被告半切墩村民小组(甲方)与原告孟买清(乙方)签订了《落空户协议》,约定:同意乙方在甲方落空头户口。乙方在有生之年,永远与甲方无任何利害关系(及不享受村内的任何分红与所摊派费用)。乙方落空头户口,只能享受政府的(养老、合作医疗)等优惠政策。此协议重说村规,但具有法律效应,双方应严格遵守,不得反悔。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后生效,作永久性保留。双方签字后,原告于2016年11月19日办理了入户登记手续。本院认为:原告本是被告半切墩村民小组村民,其原始户口登记在切墩村户主孟怀怀户下,因原告外出多年,将其户口注销。西沟派出所户籍民警查看了原告原始户籍资料,且经调查电脑人口信息里确无原告的户口,出具了原告孟买清户口情况证明,属漏户补户对象。根据《榆林市公安局办理各类户籍业务实施细则》和《神木县公安局办理各类户口实施细则》规定,应按照补录户口登记程序办理,办理对象:榆林市居民,申请条件:确系户口遗漏需要不录的,由本人或者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办理资料:原始户籍资料及村委会、乡政府的有效证明,符合以上条件,户籍登记机关就应当给予办理户籍登记。根据上述规定的条件,只需被告村委会证明,无需村民签字同意。因此,村民签字同意并非漏户补户登记的必经程序。本案中,原告孟买清向西沟派出所提供了上述相关手续,本应给原告办理补户手续,但户籍登记机关在原告补户前要求70%以上的村民签字捺印,原告请求被告村民在入户手续上签字被部分村民拒绝后,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了《落空户协议》,所签协议应予撤销。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原告孟买清与被告神木镇西沟办事处半切墩村民小组于2016年4月11日签订的《落空户协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乔 瑞审 判 员 吴惠莉人民陪审员 李引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