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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于畅与被告刘海峰、佟保恒、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畅,刘海峰,佟保恒,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95号原告:于畅,女,199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海峰,男。被告:佟保恒,男。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畅与被告刘海峰、佟保恒、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放人民陪审员  刘静波人民陪审员  焦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樊珈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