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执9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姚某与史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9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某,男,成年,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史某,男,成年,现住济源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姚某与被执行人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9001民初44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该案,但被执行人亢志喜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史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史某在光大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6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凌青审判员 郭辉鹏审判员 任卫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海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