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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执9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姚某与史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9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某,男,成年,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史某,男,成年,现住济源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姚某与被执行人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9001民初44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该案,但被执行人亢志喜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史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史某在光大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6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凌青审判员  郭辉鹏审判员  任卫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海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