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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行终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秀珍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行终39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秀珍,女,汉族,1971年4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上诉人刘秀珍因诉河北省司法厅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其人身自由权、健康权、人格权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行初22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秀珍上诉称,2012年6月27日,上诉人因到北京有关部门进行反映举报问题时,被送至一个场所收容,在没有法律文书情况下,将上诉人劳动教养,直至2013年6月10日释放。河北省司法厅是河北省劳动教养委员会和河北省女子劳教所共同的上级机关,是新的适格被告。上诉人户籍在河北省,本案符合立案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确任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其人身自由权、健康权、人格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刘秀珍在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河北省司法厅提起行政诉讼,因河北省司法厅所在地为石家庄市,本案不属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薄宝祥审判员  张旭东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光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