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任志勤与马利、冯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志勤,马利,冯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960号原告任志勤,女,37岁,1979年9月13日,地址:固始县,被告马利,男,地址:固始县,被告冯刚,男,44岁,1972年10月28日,地址:固始县,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本院收到任志勤的起诉状,请求判令二被告偿付欠款70000元整。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任志勤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刚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钦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