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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余世兰、程志友等与安徽戴伦空调净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世兰,赵正英,程志群,程志友,重庆奥翔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戴伦空调净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525号申请执行人余世兰,女,汉族,1932年7月17日生,住重庆是长寿区。申请执行人赵正英,女,汉族,1952年8月4日生,住重庆市长寿区。申请执行人程志群,女,汉族,1971年6月5日生,住重庆市长寿区。申请执行人程志友,男,汉族,1975年7月20日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奥翔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建二村11号附3-9-5号,组织机构代码59053441-5。法定代表人袁国生,重庆奥翔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戴伦空调净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07723357-4。法定代表人曹纪强,安徽戴伦空调净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程惠安与重庆奥翔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戴伦空调净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重庆奥翔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截止到2017年4月14日,被执行人重庆奥翔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程惠安医疗费422829.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5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3370元。此外,被执行人还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0407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5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程惠安若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奥翔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戴伦空调净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别明盛代理审判员  彭 真代理审判员  张晓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