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深圳元华泵业有限公司与九江恒通自动控制器有限公司、南昌伟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元华泵业有限公司,九江恒通自动控制器有限公司,南昌伟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民初446号原告:深圳元华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长圳社区高新科技园七号路2号第一栋13层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6。法定代表人:林春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解连瑞,广东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九江恒通自动控制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开发区城西港区港兴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1。法定代表人:潘希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晖,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三华,该公司员工。被告:南昌伟犇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鹤城镇城西大道万通中心A栋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W。法定代表人:董伟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小叶,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泽良,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元华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恒通自动控制器有限公司、南昌伟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元华泵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的标的变更为10000元、撤回对南昌伟犇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深圳元华泵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元华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深圳元华泵业有限公司预交5800元),由深圳元华泵业有限公司承担25元,退回深圳元华泵业有限公司5775元。审 判 长  汪西菲代理审判员  曹 渊人民陪审员  徐水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