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雷萍与刘XX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萍,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120号申请执行人雷萍,女,汉族,白银市平川区人,住白银市平川区陶瓷街***号。被执行人刘XX,男,汉族,靖煤公司水电处退休职工,住白银市平川区新建一巷。申请执行人雷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XX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人撤回申请,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403执12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德义代理审判员 孙鹏斐代理审判员 王文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孔德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