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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雷萍与刘XX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萍,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120号申请执行人雷萍,女,汉族,白银市平川区人,住白银市平川区陶瓷街***号。被执行人刘XX,男,汉族,靖煤公司水电处退休职工,住白银市平川区新建一巷。申请执行人雷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XX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人撤回申请,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403执12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德义代理审判员  孙鹏斐代理审判员  王文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孔德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