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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大海、张磊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大海,张磊,马秀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财保13号申请人刘大海,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申请人张磊,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申请人马秀花,女,195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申请人刘大海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磊、马秀花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刘大海自愿以自有车牌号为冀G×××××号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向法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磊、马秀花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刘大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申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甜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