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4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耀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南宁市耀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4450号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隐龙路28号。法定代表人:徐广福,公司董事长。被告:南宁市耀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宁市青秀区桂雅璐1号南宁联盟新城7号楼一单元1202号。法定代表人:宁桂东。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耀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358元,由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诗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