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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池家奎诉遵义佳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家奎,遵义佳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1541号原告:池家奎,男,住遵义市播州区。被告:遵义佳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珠海大厦A栋507室。法定代表人:王强,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义,遵义市播州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池家奎与被告遵义佳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池家奎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家奎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池家奎负担。审判员  张亚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祥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