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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2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程雨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雨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92刑初73号公诉机关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雨,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系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汽检刑检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雨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庄博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王文艳出庭记录,被告人程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0日0时许,被告人程雨酒后驾驶×××号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102国道(京哈线)1034公里处时,程雨所驾车辆与同方向正常行驶的被害人尚某驾驶的×××号蓝色解放牌重型货车相撞,致两车损坏,程雨被交警查获。经检验,程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12mg/100ml。本院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程雨与被害人尚某就此事故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程雨赔偿尚某人民币700元,尚某对程雨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程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抽血照片、呼气式酒精浓度(含量)检测结果单、接处警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事故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检测板、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单、扣押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和解书,证人杨某证言,被害人尚某陈述,被告人程雨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雨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程雨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已与对方车主达成和解且取得谅解,并能主动上交财产刑,故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危险驾驶罪】、第四十二条【拘役】、第五十二条【罚金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缓刑】、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缓刑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忠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