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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桂贤与白山市万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贤,白山市万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63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贤,1969年2月5日生,住白山市。被执行人白山市万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松,系该单位法人,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桂贤与被执行人白山市万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白山劳人仲调字(2016)15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人张桂贤3100.00元,权利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执行,被执行人白山市万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已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桂贤3100.00元,至此,此案执行程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602执6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新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