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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卢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02刑初159号自诉人张某,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中站区。被告人卢某,女,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自诉人张某以被告人卢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张某、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张某诉称,自诉人因与被告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解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返还自诉人彩礼30000元。2013年6月6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未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自诉人于2013年6月1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被告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告人于2014年1月13日向自诉人支付5000元后不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30日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家里进行搜查,现场搜查出现金2800元、金戒指、金项链、银行存折等,被告人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为此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卢某当庭供认不讳;并有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通知书、申请执行书、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回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执行笔录、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告人卢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卢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诉人与被告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被告人卢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被告人卢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党 莉审 判 员  郑连生人民陪审员  田培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