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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申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保振、王国强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保振,王国强,王国友,王俊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申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保振,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家庄市正定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国强,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国友,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俊秀,女,194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再审申请人王保振因与被申请人王国强、王国友、王俊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石民二终字第008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保振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与蟠桃村委会2006年10月签订占地合同,期限3年,合同期满后,申请人一直使用至今,出租人无异议并收取租金,双方签订原租赁合同有效。二、正定县蟠桃社区将四家农户的土地已收回,诉涉合同无法履行,申请人请求解除合同合理合法。三、2007年5月诉涉双方签订租赁期限为5年的合同,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继续使用,故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四、对于申请人有无合法使用该地块的权力,对诉涉双方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及产生法律后果,原审法院未查清,未裁判。综上,诉涉双方租赁关系是合法有效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王保振与蟠桃社区之间的占地合同实际履行至2012年,王保振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在2012年之后仍合法占有该诉争地块,而且蟠桃社区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已于2012年9月对诉争地块进行收储丈量收归国有。本案诉涉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已经于2012年到期并按协议约定实际履行完毕,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其后双方未续签租赁合同,故原审法院未支持王保振主张其与王国强等三人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仍存在租赁法律关系的理由并无不妥。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保振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超代理审判员  王晓娅代理审判员  聂瑞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晓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