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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5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任小现申请执行何晓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小现,何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任小现,男,汉族,1976年1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何晓平,男,汉族,1982年6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执行任小现与何晓平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何晓平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及工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任小现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何晓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世敏人民陪审员  平伊娜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安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