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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孙亮、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胜利街居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亮,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胜利街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288号申请执行人:孙亮,男性,汉族,1957年5月4日出生,住高青县。被执行人: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胜利街居民委员会,住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胜利街。法定代表人:孙春义。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孙亮与被执行人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胜利街居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胜利街居民委员会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孙亮依据的(2016)鲁0322民初23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雪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