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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5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白中雄与绵阳启明星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中雄,绵阳启明星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5民初557号原告:白中雄,男,生于1968年9月28日,汉族。被告:绵阳启明星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中雄与被告绵阳启明星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中雄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中雄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6元,由原告白中雄负担。审判员  史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铮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