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502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江阴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502号原告: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33303826A,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团结中路48号。法定代表人:张晓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萱,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98025T,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北国环镇路。法定代表人:高梓钧。本院在审理原告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姆斯公司)诉被告江阴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希姆斯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希姆斯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及他人之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计221元,由希姆斯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谢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