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吴亚东与被告陈德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亚东,陈德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2民初1279号原告:吴亚东,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建工集团职工,住阜阳市颖东区。被告:陈德源,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原告吴亚东与被告陈德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亚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德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亚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用款两个月,被告出具借条。到还款日期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无果。陈德源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7日,被告陈德源向原告吴亚东借款5万元,被告陈德源出具借条“今借到吴亚东人民币伍万元整,用期两个月”并签名。逾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无果。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等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德源向原告吴亚东借款5万元事实清楚,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予以佐证。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因该借款对借期内及逾期的利息均未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占用期间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德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欠原告吴亚东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陈德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广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桂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