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6民初358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海成与河南东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尤玉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成,河南东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尤玉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3588号之三原告:张海成,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峰,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河南东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南长征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58707651-3。法定代表人:刘凤菊,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尤玉国,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洲市平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威,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张海成与被告河南东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尤玉国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8月25日本院立案受理,审理中被告尤玉国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商丘市梁园区,本院经审查后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豫1426民初358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尤玉国的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尤玉国不服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7)豫14民辖终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16)豫1426民初3588号之二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长  郭登科审判员  陈登魁审判员  彭玉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雷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