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初358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海成与河南东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尤玉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成,河南东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尤玉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3588号之三原告:张海成,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峰,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河南东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南长征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58707651-3。法定代表人:刘凤菊,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尤玉国,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洲市平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威,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张海成与被告河南东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尤玉国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8月25日本院立案受理,审理中被告尤玉国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商丘市梁园区,本院经审查后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豫1426民初358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尤玉国的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尤玉国不服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7)豫14民辖终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16)豫1426民初3588号之二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长 郭登科审判员 陈登魁审判员 彭玉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雷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