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1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韩强等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春凤,韩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992号申请执行人谢春凤,女,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灯塔市。被执行人韩强,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谢春凤与韩强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京0106刑初10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韩强赔偿谢春凤经济损失二千八百八十元。权利人谢春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韩强名下银行存款不足清偿债务,法院已经扣划18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谢春凤;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婷审 判 员 郭翠翠代理审判员 李琳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鑫-2--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