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92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徐雨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雨顺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92刑初43号公诉机关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雨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7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韩轶瑶,吉林振开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汽检刑检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雨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庄博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王文艳出庭记录,被告人徐雨顺及其辩护人韩轶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吉林省长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系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久集团),被告人徐雨顺在长久集团北京咨询分公司担任工程责任中心总监。主要负责工程造价控制、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审核及建设过程各阶段所有造价分析等。2016年3月14日,徐雨顺利用其上述职务便利,在大连市星海广场君悦酒店停车场,长久集团合作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栾某的奥迪车内,收受栾某人民币20万元,并承诺为栾某在长久集团招投标及工程施工方面提供帮助。上述事实,被告人徐雨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及发破案报告、长久集团及北京分公司营业执照、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个人存取款业务凭证、徐雨顺员工登记表及劳动合同书、户籍证明,证人栾某、王某、赵某、张某、董某证言,被告人徐雨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雨顺利用其担任吉林省长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咨询分公司工程责任中心总监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徐雨顺的辩护人提出徐雨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坦白,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四十七条【刑期折抵】、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雨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徐雨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忠秀人民陪审员 崔秀英人民陪审员 门   爱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付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