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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民初2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程某1、程某2、程某3、程某4、程某5、程某6、程某7、程某8诉黑山县某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1,程某2,程某3,程某4,程某5,程某6,程某7,程某8,黑山县某村委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2324号原告:程某1,男,1926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某某镇某某村。原告:程某2,女,1957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某某镇某某村。原告:程某3,女,1962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某某镇某某村。原告:程某4,女,1965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某某镇某某胡同。原告:程某5,女,1968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某某镇某某村。原告:程某6,女,1971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某某镇某某村。原告:程某7,女,1972年6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某某镇某某胡同。原告:程某8,女,1976年6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某某镇某某胡同。委托代理人:朱某,黑山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黑山县某村委会,地址:黑山县。法定代表人:于某,系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1、程某2、程某3、程某4、程某5、程某6、程某7、程某8撤诉。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卓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