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025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何强、姚海敏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强,姚海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025执298号申请执行人:何强,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木工,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姚海敏(曾用名:姚汉明),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从事建筑业,住浙江省象山县。何强与姚海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025民初64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姚海敏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何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海敏支付借款1264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姚海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人何强执行款1264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400元、实际执行费1796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姚海敏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025执2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雍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