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民终2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唐开云、张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开云,张伟,马陈,钟果,周津,田新渝,德阳艺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仪陇分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民终2831号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唐开云,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5月13日,住南充市顺庆区。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张伟,男,汉族,出生于1983年8月8日,住仪陇县。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马陈,男,汉族,出生于1977年8月10日,住仪陇县。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钟果,男,汉族,出生于1982年2月22日,住南充市顺庆区。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周津,女,汉族,出生于1971年3月4日,住仪陇县。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田新渝,女,汉族,出生于1996年9月7日,住仪陇县。上列六位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南充市顺庆区潆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德阳艺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仪陇分公司,营业场所:仪陇县新政镇琳琅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0714195709。负责人:漆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洪韬,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上诉人唐开云、张伟、马陈、钟果、周津、田新渝因与被上诉人德阳艺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仪陇分公司(下称艺度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4民初2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开云、张伟及上诉人唐开云、张伟、马陈、钟果、周津、田新渝委托代理人李莉,被上诉人艺度公司负责人漆烨及委托代理人许洪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开云、张伟、马陈、钟果、周津、田新渝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艺度公司返还上诉人已支付的工程价款或将工程全部返工重做;3、赔偿返工期间上诉人的营业损失;4、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艺度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艺度公司承建的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已出现问题,如二楼KTV房间不隔音、KTV没有按标准修而留观察口,部份材料与清单所列材料不符、漏水、漏电等等。且不说验收单上“田洪为”的签字是否是其本人所签字,即便是田洪为所签字,田洪为不是专业人员,不具装修的专业知识,签字不能免除被上诉人对工程质量的责任,被上诉人应当提供合格的装饰装修工程,一审法院不同意上诉方提出鉴定装修工程质量和装修价值申请错误,法院应当同意上诉方对工装饰装修质量是否合格的鉴定申请。二、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被上诉人110万元的装饰装修费用,目的是要110万元的装饰装修效果,用于营业经营使用,但被上诉人装饰装修的工程总价值仅为70万元,法院应当准许上诉人对装饰装修价值的鉴定申请。艺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唐开云、张伟、马陈、钟果、周津、田新渝共同支付下欠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35万元,并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每天5000元计算并支付违约金;2、由唐开云、张伟、马陈、钟果、周津、田新渝承担案件诉讼费。唐开云、张伟、马陈、钟果、周津、田新渝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因装饰装修大量使用质量不合格材料,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要求全部返工,艺度公司按合同约定价款进行重新装饰装修,或者全额退赔反诉人已支付的价款;2、艺度公司赔偿因返工而耽搁反诉人营业造成的损失(损失详见赔偿清单)反诉要求赔偿的各类损失需鉴定后确定,暂定50万元;3.艺度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5月5日田洪为(已去世,户籍注销时间2016年6月13)在仪陇县日兴镇白塔一组(高速公路出口处)租赁砖混结构两楼一底房屋,并由艺度公司对该房二、三层进行装修设计。后田洪为、唐开云、张伟、马陈(甲方)对艺度公司的设计施工图纸签字确认,并于同年9月28日,与艺度公司(乙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工程地点为日兴镇白塔一社;承包范围为除装饰帘、新排风系统、消防报检、消防设施、歌城所需的一切硬件设备、空调、家用电器、热水系统、室外招聘、歌城外立面主灯饰、外立面装修以及音响灯火其他软装饰各种饰品以外的室内装修(承包项目见报价预算表);承包方式:总承包;工期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20日;合同价款为110万元;装修面积810㎡。关于工程材料及验收的约定:1、该工程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可装饰风格及材质结合设计图纸来施工,余材质原告可根据色调搭配美观进行现场调整,房间地面采用仿古砖,墙面主体材质为装饰线条、高档墙纸、硬包、镜面材质为主,光主体灯带为LED点光源、水晶珠灯、射灯;2、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建筑主体不合格和甲方另外发包的单项工程影响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4、工程完成后,在3日内甲乙双方共同验收,直至验收合格后,次日交于甲方开业使用。如果工程未验收,甲方擅自动用,或将歌城开业。确定为甲方认可验收合格,双方不再进行工程验收,甲方无任何理由拒付乙方各项款项。关于工程价款结算的约定:付款方法:签订合同2日内甲方应付工程款11万元、主体隔墙砖进场时付22万元、主体隔墙完工时付55万元、木工顶面基础造型完工付11万、工程完工甲方开业前付8.8万、除质保金2.2万元,在保质期满两年即2017年12月20日付清。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设备及材料……乙方购进的部分装饰面材的质量、规格、款式经甲方认可后才能使用;凡有乙方采购的面层装饰材料,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接到甲方提出的意见后,应禁止使用,若以后再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合同后附工程预算表,对工程项目使用材料的数量、人工、价格以及工程总价款进行了明确。2015年10月1日艺度公司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田洪为在艺度公司的施工现场管理验收文件中对艺度公司提供的装修材料、设计图纸的变更、分项工程项目使用材料及装修工程质量合格情况均签字确认,唐开云在艺度公司提供的装修材料清单上也进行了签字。2015年11月5日、10月19日艺度公司因唐开云、张伟、马陈、钟果、周津、田新渝未将排气管道和消防、空调安装到位,艺度公司分别停工1周,2015年11月5日、11月19日、12月17日艺度公司因唐开云、张伟、马陈、钟果、周津、田新渝工程款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分别停工1周和18天。期间,唐开云、张伟、马陈、钟果、周津、田新渝向艺度公司支付工程款60万元。2016年1月3日,唐开云、钟果与艺度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内容为:2016年1月4日支付工程款10万元,以票据为准;1月20日支付工程款10万元(条件:二楼KTV艺度装饰所属项目投入使用。三楼宾馆完成70%的工程量,如20日二楼KTV未完成,如延迟工程一天,扣除艺度装饰每日5000元整以票据为准。如甲方迟付乙方工程款一天,每天多付乙方5000元整);1月30日支付10万元(条件:三楼宾馆艺度装饰所属项目投入使用,如30日三楼宾馆未完工,延迟工程一天,扣除艺度装饰每日5000元整)以票据为准。如甲方迟付乙方工程款一天,每天多付乙方5000元整;余款20万元,扣除总款质保金5%后,完工后三个月内付清(2016年5月1日前)以票据为准。如甲方迟付乙方工程款一天,每天多付乙方5000元整。同年1月4日、22日,唐开云、张伟、马陈、钟果、周津、田新渝分别向艺度公司支付工程款10万元、5万元。唐开云、张伟、马陈、钟果、周津、田新渝共向艺度公司支付工程款75万元。2016年1月30日双方即对装修的宾馆、KTV歌城进行初步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后唐开云、张伟、马陈、钟果、周津、田新渝对该装修工程以“宏宇庄园”对外营业投入使用。另查明,田洪为与艺度公司周津于2016年4月18日办理离婚登记,田新渝系田洪为的独生女,是田洪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审理中,唐开云、张伟、马陈、钟果、周津、田新渝要求对工程装饰装修材料价值、工程装饰装修的质量、工程总造价进鉴定。一审法院认为,艺度公司与田洪为、唐开云、张伟、马陈、钟果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艺度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其提供的装修材料进场时均先由合同的相对方田洪为、唐开云签字认可后才进行使用,在艺度公司装修过程中,田洪为对于设计图纸的变更、调整以及根据工程进度,对分项装修工程项目使用的材料及施工工程质量合格均签字确认。在工程完工时,唐开云、张伟、马陈、钟果、周津、田新渝对工程进行了初步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已对装修工程以“宏宇庄园”对外营业投入使用。现被告方唐开云、张伟、马陈、钟果、周津、田新渝辩称艺度公司作为专业装修公司,只在工程预算表中对装修材料的价格进行说明,而没有告知唐开云、张伟、马陈、钟果、周津、田新渝装修中使用产品的品牌,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向法院申请对案涉装修工程装修材料价值、工程质量、工程总价值进行鉴定,反诉要求艺度公司按照鉴定意见赔偿损失,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双方约定按合同总价款5%扣除质保金于2017年12月20日付清,因此艺度公司要求唐开云、张伟、马陈、钟果、周津、田新渝支付下欠工程款35万元,法院支持29.5万元。唐开云、张伟、马陈、钟果、周津、田新渝未按补充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艺度公司要求按协议约定从2016年5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每天5000元计算并支付违约金,因艺度公司未向法院提供唐开云、张伟、马陈、钟果、周津、田新渝逾期支付工程款对其造成具体损失的证据,法院综合全案情况认为,艺度公司的损失为利息损失,同时适度体现一定的惩罚性,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违约责任,在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按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上浮30%计算。现田洪为已去世,田洪为与周津已办理离婚登记,但该合同发生在田洪为与周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债务,故周津也应承担给付责任。田新渝系田洪为与周津婚生女,是田洪为财产的法定继承人,故田新渝在其继承田洪为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唐开云、张伟、马陈、钟果、周津向德阳艺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仪陇分公司支付工程款29.5万元,并从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支付违约金。田新渝在其继承田洪为遗产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给付义务;二、驳回唐开云、张伟、马陈、钟果、周津、田新渝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0元,由唐开云、张伟、马陈、钟果、周津、田新渝(在继承田洪为遗产范围内)负担2682.5元,德阳艺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仪陇分公司承担587.5元;反诉费4400元,由唐开云、张伟、马陈、钟果、周津、田新渝负担。二审审理期间,唐开云、张伟、马陈、钟果、周津、田新渝申请对KTV歌城的装饰装修是否隔音,能否修复,修复费用等申请鉴定,合议庭经合议后准许了唐开云等人的鉴定申请,并将案件移送本院技术室委托鉴定。2017年3月13日,技术室以“未能在省高院专业机构备选库中找到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且申请人也未提供出其他相应资质的机构,致使鉴定工作无法开展,根据《四川省高给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其他情况使鉴定无法进行了的,可以终结鉴定”之规定,决定终结本案的鉴定工作。”出具了终结鉴定意见函。本院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地。本院认为,艺度公司在履行与唐开云、张伟等人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过程中,艺度公司的装修材料进行装修前时均由合同相对方田洪为、唐开云签字认可,在装饰过程中,设计图纸的变更、调整也由均田洪为签字进行了认可,唐开云等人对施工工程质量也签字确认其合格,更为重要的是装修装饰工程完工后,唐开云、张伟等人对工程进行了初步验收后,即对工程投入了营业使用。唐开云、张伟等主张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不合格,并申请鉴定,因省高院专业机构备选库中未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且申请人唐开云、张伟也未提供其他相应资质的机构,致使鉴定工作无法开展,致使鉴定程序终结,唐开云、张伟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唐开云、张伟等人对工程接收并投入使用后,又以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本院不予支持。艺度公司按照《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履行了装饰装修义务,并将装饰装修工程成果交付唐开云、张伟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唐开云、张伟等人应当履行向艺度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一审判决唐开云、张伟等人支付艺度公司工程款29.5万元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上诉人唐开云、张伟、马陈、钟果、周津、田新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苏川审判员  唐晓兰审判员  石 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昱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