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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7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田金勇与田四八、王文忠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金勇,田四八,王文忠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7民初440号原告:田金勇,男,1989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被告:田四八,男,1957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被告:王文忠,男,1976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金勇与被告田四八、王文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金勇于2017年4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田金勇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金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金勇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司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