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恢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韩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黄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刘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93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80年10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1民初98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韩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黄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恢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东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