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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恢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韩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黄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刘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93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80年10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1民初98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韩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黄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恢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东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