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玉环与王兴安、王荣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环,王兴安,王荣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876号原告:王玉环,女,1951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凤辉,茌平正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兴安,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告:王荣章,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环与被告王兴安、王荣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环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环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王玉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环负担。审判员 张华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尉法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