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执3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之武与被执行人徐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之武,︰徐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2执3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之武,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徐钢,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之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生效的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6)皖0222民初字23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钢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梅养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