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22民初3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程志与杜继文、杜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志,杜继文,杜查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22民初3062号原告:程志,男,1984年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许庆仁,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继文,男,1990年2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杜查乐,男,1988年1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程志诉被告杜继文、杜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许庆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继文、杜查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程志诉称:2015年4月23日,杜继文立据向程志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杜查乐作为该借款连带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该借款逾期一直未还,现请求判令杜继文立即清偿借款本金2万元,并自2015年4月23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请求判令被告杜继文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请求判令被告杜查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杜继文、杜查乐未进行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3日,杜继文立据向程志借款2万元,借据上注明借款归还期限为2015年5月22日,约定如逾期还款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杜查乐以连带担保人名义在借据上签名。担保人承担责任至借款还清为止。现因杜继文逾期一直未归还借款。为此,程志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程志向法庭提举的借款协议,以及原告程志代理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杜继文立据向程志借款,杜继文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归还,其逾期一直未归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杜查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该笔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继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程志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23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杜查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元,由被告杜继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旭东人民陪审员  马洪永人民陪审员  宋帮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傅 婧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