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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单位河南亿祥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河南亿祥置业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刑初234号自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1159号。负责人文辉,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志军,该行职工。被告单位河南亿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人民东段2751号5楼。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72年8月18日出生。自诉人以被告单位河南亿祥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自诉人与被告单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自诉人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连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