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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72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大连银辉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与中海北方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银辉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中海北方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72民初99号原告:大连银辉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法定代表人:金银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东,该公司员工。被告:中海北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法定代表人:赵邦涛。原告大连银辉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海北方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大连银辉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银辉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银辉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760元(原告大连银辉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880元,由原告大连银辉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信 鑫审 判 员  董世华代理审判员  王正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邵天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