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谢伟与扬州美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伟,扬州美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执105号申请执行人:谢伟,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住扬州市邗江区。被执行人:扬州美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南路669号3幢248室。申请执行人谢伟与被执行人扬州美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扬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扬仲裁字第02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扬州市××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提高案件执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谢伟与被执行人扬州美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由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执行。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 杰代理审判员 刘 吉代理审判员 段永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