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健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4刑初59号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健,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满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船营区,现住吉林市龙潭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辩护人刘万利,吉林泰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刑检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健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娇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健及其辩护人刘万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健于2013年6月在本市民生银行办理信用卡用于透支消费。截止至2014年7月,共透支本金93644.99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缴后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办案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户籍信息、民生银行报案材料、催缴记录、银行流水、办卡信息、情况说明、民生银行资产风险管控系统截屏材料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张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对其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其欠款数额应为87000元左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张健系自首,主观恶性小,初犯,认罪态度好,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被告人张健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信用卡营销中心吉林市分中心(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办理的信用卡,之后开始透支消费。2014年3月26日,其在还款人民币5000元后,未再还款。民生银行对其催收两次超过三个月其未还款,2014年7月3日,民生银行报案,称张健欠款93644.99元,同日,公安机关将张健抓获。次日,张健还款人民币5000元并于同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而后张健逃往吉林省珲春市并将原使用手机及手机卡丢弃导致无法联系,后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6年12月2日,张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审理期间,民生银行系统显示,张健尚欠本金人民币88644.99元未偿还,被告人张健家属已替张健将上述款项提交本院。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信用卡交易明细证实,截至2014年3月26日,张健持有的信用卡透支本息132148.30元。2、民生银行资产风险管控系统截屏证实,本院审理期间,民生银行系统显示,张健尚欠本金人民币88644.99元未偿还。3、情况说明证实,张健最后一次还款时间是2014年7月4日,还款金额5000元。4、催收记录及民生银行资产风险管控系统截屏材料证实,2014年3月26日至2014年4月3日期间,民生银行对张健进行两次催收。5、信用卡申办资料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张健申请办理信用卡情况。6、报案材料证实,2013年6月,张健在中国民生银行吉林市信用卡中心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截至2014年7月3日,已经8个月没还款,且无还款意向,张健行为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故该行报案。7、办案抓捕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撤回起诉意见书证实,2014年7月3日,公安机关接到民生银行举报张健涉嫌信用卡诈骗并根据民生银行工作人员提供线索于同日将张健抓获。次日,张健被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期间,张健脱逃,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16年12月2日,张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8、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健的自然情况。9、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张健无违法犯罪记录。10、证人孙某证实,我是中国民生银行长春分行信用卡中心负责信用卡欠费催收工作的工作人员。2013年6月,张健在我行办理了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的信用卡,并自同月10日开始消费。2013年11月7日至2014年2月28日,我对张健多次进行催收,其中2014年2月24日、26日、28日我用电话对张健进行催收,张健承诺全额还款。2014年2月28日之后,催收工作转交给吉林市分中心,吉林市分中心也对张健多次进行催收。11、被告人张健供述,2013年3月左右,我在民生银行办理过一张信用卡。办卡时我留下的电话号码是我从2012年11月至2014年7月4日一直使用的。我从2013年5月左右开始透支的,有的在吉林、长春、北京等地刷卡消费,有的去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大路与北大街路口的民生银行窗口取现。我共透支人民币9万多元。银行从2013年12月末至2014年1月开始对我进行电话催缴,有时候天天打,有时候一星期打一次,有时候半个月打一次,具体打几次我记不清了。2014年3月和5月,银行的人也到我家催收过两次。银行催缴时我同意还款了。2013年10月左右,我的银行卡好像有8期逾期的,具体记不住了。我用透支的钱做买卖了,别人欠我钱,我没钱还信用卡。2014年我外逃去了珲春市,我把当时的手机和手机卡都扔了。被告人张健当庭表示,对民生银行系统显示的其欠款本金88644.99元的截屏材料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健辩称其欠款数额应为87000元左右,经查,2014年7月3日,民生银行报案,称张健欠款93644.99元,次日,张健还款人民币5000元,在本院审理期间,民生银行系统显示,张健尚欠本金人民币88644.99元未偿还,综上,张健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93644.99元,2014年7月4日还款5000元,应认定为其返赃数额。被告人张健被抓获到案后,在被采取取保候审期间变更联系方式导致办案机关无法联系,被公安机关追逃后再投案不属于“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构成要件,但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自首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健家属替张健积极返赃,并提供财产刑担保,具有悔罪表现,可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合上述情节,结合被告人住所地基层组织同意被告人进入社区矫正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竹云审 判 员 刘晓英人民陪审员 董义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俊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