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101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阳年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年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7101刑初21号公诉机关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阳年平,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仁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仁县。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羁押和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广铁检诉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年平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阳年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7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阳年平持当日广州南至云浮东的D3718次火车票进入广州南火车站准备乘车,在三楼大厅西南安检13号机处被车站安检员发现其裤左前口袋内的“大前门”香烟盒内有可疑物品并告诉执勤民警,前来处置的执勤民警当场从阳年平携带的“大前门”香烟盒里查获分别用粉色的印有“恒安集团”字样的封口塑料袋和透明封口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状物各1包以及用米黄色纸包裹的红色药片状物1包。经鉴定:白色晶状物2包,共净重11.85克;红色药片状物1包,净重0.1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阳年平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年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阳年平的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邱某辨认被告人阳年平照片笔录及关于其在2016年10月27日14时许,在广州南火车站三楼西南安检13号机工作时,让阳年平把左前裤袋里的一包大前门香烟拿出来检查,其通过触摸检查感觉到烟盒内有某种异常颗粒物,问阳年平后阳称烟盒内装有毒品,其就叫在安检口的民警过来,后民警从烟盒内查出1包用粉红色塑料袋包装的晶状物的证言;有广州南车站派出所民警邓某出具的关于其在2016年10月27日14时许在广州南火车站三楼西南安检口接到安检员邱某的报告后,当场从阳年平的“大前门”烟盒内发现3包疑似毒品,之后将阳年平传唤到派出所进一步调查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有从被告人处扣押疑似毒品3包(用粉色印有“恒安集团”字样的封口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状物1包、用透明封口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状物1包、用米黄色纸包裹的红色片剂状物1包)、BOWAY牌手机1台、苹果牌手机1台、OPPO牌手机1台、广州南至云浮东D3718次火车票1张的扣押笔录及广州铁路公安处广州南车站派出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有证人邱某指认查获阳年平携带的疑似毒品照片;有被告人阳年平签认其乘车使用的火车票及其携带被查获的毒品照片、毒品称重照片;有广州南车站派出所民警严某、林某在证人张某的见证下,依法当着被告人阳年平的面对查获其携带的疑似毒品用配有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所2016年6月检验鉴定配发有《检验鉴定合格证书》的称量工具进行称重,1包用粉色印有“恒安集团”字样的封口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10.67克,1包用白色透明封口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1.18克,1包用米黄色纸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11克的称量记录;有广州南车站派出所民警严某、胡某在证人张某的见证下,对查获被告人阳年平携带的3包疑似毒品进行取样,对(编号1-1)随机取样1.29克,对(编号1-2)直接取样1.18克,对(编号1-3)随机取样0.11克的毒品取样笔录;有广州铁路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广州铁路公安处广州南车站派出所送检的查获被告人阳年平携带可疑物品的3种样本,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广铁公(司)鉴(理化)字【2016】099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有广州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出具的关于被告人阳年平交代他人犯罪,已将材料交给相关部门,目前侦办工作正在进行中的情况说明;有被告人阳年平承认指控犯罪事实的的供述;有广州南车站派出所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网提取的关于被告人阳年平身份情况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阳年平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阳年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阳年平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阳年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23年10月26日止。)二、扣押于广州铁路公安处的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1.96克,予以没收。扣押被告人阳年平的BOWAY牌手机1台、苹果牌手机1台、OPPO牌手机1台,变价后抵作罚金,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全 锋人民陪审员 梁敏勤人民陪审员 冯金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苑薇附判决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它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它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窗体顶端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及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