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3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杜瑜琢诉吉林省大来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瑜琢,吉林省大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舒兰市新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兰孝志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民初491号原告:杜瑜琢,男,住吉林省吉林市。被告:吉林省大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法定代表人:初丛淼,总经理第三人:舒兰市新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法定代表人:马广昌,总经理。第三人:兰孝志,男,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瑜琢诉被告吉林省大来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新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兰孝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原告杜瑜琢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瑜琢撤诉。案件受理费53890元,减半收取计26945元,由杜瑜琢负担。审 判 长 邹秀文审 判 员 马 辉人民陪审员 刘星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晶—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