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桦川县宏利特产超市与桦川县林业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川县宏利特产超市,桦川县林业局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26民初898号原告:桦川县宏利特产超市,住所地桦川县。经营者:张宏丽,女,汉族,1966年3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告:桦川县林业局,住所地桦川县。法定代表人:王忠奎,男,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德庆,男,林业局法律顾问。原告桦川县宏利特产超市与被告桦川县林业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桦川县宏利特产超市经营者张宏丽、被告桦川县林业局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德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桦川县宏利特产超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13321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桦川县林业局在原告桦川县宏利特产超市赊购商品,截止至2013年7月所欠货款共计133210元。由于林业局领导班子更换,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搪塞,至今未还,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桦川县林业局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虽然对于欠款事实没有异议,欠条上的公章也属实,时任局长魏文利签字也是真的,但该笔欠款没有入账,所以我们一直没有给付。本院认为,被告桦川县林业局承认原告桦川县宏利特产超市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桦川县宏利特产超市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未入账属内部财务管理问题,对外不能对抗原告持有被告欠据的效力,故被告拒付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332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4元,减半收取计148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案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席士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