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妍妍与刘玉库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妍妍,刘玉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33号申请执行人:李妍妍。被执行人:刘玉库。申请执行人李妍妍与被执行人刘玉库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03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赔偿款79,925.98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1月24日本院下发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3月1日本院下发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在民生银行长春分行营业部的工资帐户予以冻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103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向新审判员 苗 君审判员 焦文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清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