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终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1095朱宝新与江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洪,朱宝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10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洪,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根宝,启东市吕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宝新,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启东市。上诉人江洪因与被上诉人朱宝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1民初3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撤销,本案应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1民初37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周锦明审 判 员 王作杰代理审判员 施 艳二○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茜 百度搜索“”